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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纺织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1-17 09:46  文章来源:南通外经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苏财企[2006]92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外经贸局,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纺织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纺织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江苏省纺织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我省纺织行业健康发展,促进纺织行业结构调整、转变外贸增长方式、鼓励纺织企业“走出去”,加强对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纺织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用于扶持和激励纺织企业境外投资、境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等。

第三条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境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海外纺织工业园区是指国内企业在境外通过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纺织企业集群,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产业链较为完整、带动和辐射能力强的加工区、工业园区等,可用于引导和吸引中国纺织企业进入该区域投资办厂。

(二)支持有实力的纺织企业“走出去”,到海外投资设厂,实现原产地多元化,单个项目中方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

(三)支持在境外设立纺织服装类营销网络,省内纺织企业在2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设立3家以上境外企业(专卖店、贸易公司、营销机构等),或在同一国家或地区设立5家以上境外企业组成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组织体系。

(四)鼓励引导国内企业集群式投资,由纺织上下游企业在境外的一定区域内集群式投资,从而实现优势互补,获得竞争优势。企业总数应多于5家、且累计投资额大于1000万美元,或投资企业总数不足5家、但累计投资额大于2500万美元。对为引导纺织企业“走出去”提供组织、协调、服务的中介组织和龙头企业给予适当支持。

第四条 申请扶持资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我省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近5年内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挪用和恶意拖欠政府性资金的行为;

(三)境外投资项目需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且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并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省外经贸厅和省外管局境外投资联合年检。

(四)园区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企业,要有相应的投资实力、资质、管理经验和人才;为纺织企业“走出去”提供组织、协调、服务的企业或中介组织,应为设立5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的中资企业或中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资金扶持的标准

(一)境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

1、实施单位在境外建设或参与建设的纺织加工区、纺织工业园区等,根据园区建设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中方投入比例、吸引国内纺织企业数量等给予专项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实施单位为建设境外项目投保的境外投资保险保费给予补贴,补贴比例为50%。

(二)纺织企业“走出去”

1、对纺织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前期费用给予补贴,前期费用指项目在所在国注册(登记)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服务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评估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翻译费等。

2、对纺织企业在境外投资租赁或购置土地、标准厂房建设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纺织企业为境外投资项目投保的境外投资保险保费给予补贴,补贴比例为50%。

4、对境外纺织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场地租赁、高级服装面料设计人员聘请、购买相关资料等费用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补助上限50万元。

5、对纺织企业境外项目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产品认证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50%。

6、对纺织企业境外项目为保护自主知识产权进行的法律诉讼、仲裁等活动而发生的律师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50%,补助上限为50万元。

(三)纺织企业到境外设立纺织服装类营销网络

1、对纺织企业在境外设立营销机构的前期费用给予补贴,前期费用指项目在所在国注册(登记)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服务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评估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翻译费等。

2、对纺织企业在境外设立专卖店,销售自有品牌产品的装修费和租金给予补助,单个补助上限为20万元。

3、对企业为境外建立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而租用的仓库和办公用房的租金予以补助,单个补助上限10万元。

4、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售后服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或购置费用予以资助,资助比例为50%。

5、对纺织企业为境外营销机构投保的境外投资保险保费给予补贴,补贴比例为50%。

(四)鼓励组织引导省内纺织企业“走出去”

1、对中介组织或龙头企业创建纺织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服务网站的建设费用给予50%的补贴。

2、对中介组织或龙头企业组织纺织企业在境内外举办投资项目恰谈会、投资国别说明会的场租、宣传、翻译费用予以适当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上限20万元,一个单位最多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申报扶持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境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项目需提供:

1、实施单位申请报告及申报表(见附件);

2、实施单位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

3、园区建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实施单位出资证明,需附资金支出凭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5、园区内纺织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6、境外使领馆证明,说明建设规模、园区内纺织企业数量等。

7、申请保费补贴的应提供1、2、3、项及保费发票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纺织企业“走出去”项目需提供:

1、企业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见附件);

2、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及资金、设备投入证明(外管或海关等部门出具);

5、相关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6、申请研究开发新产品补助的,还需提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新产品查新报告及专家意见;

7、申请商标注册、产品认证的还需提供相关注册许可证书、认证证书复印件;

8、申请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还需提供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结案意见。

(三)申报纺织企业到境外设立纺织服装类营销网络项目需提供:

1、企业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见附表);

2、设立境外营销网络批准证书复印件;

3、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相关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5、门面、办公用房、仓库等租赁协议;

6、境外使领馆证明文件,说明专卖店、境外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等设立情况。

(四)申报中介机构鼓励引导省内纺织企业“走出去”项目需提供: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见附件);

2、中介组织或龙头企业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

3、相关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申请网站建设费用的还应提供网站建设协议书、网址;

5、申请投资洽谈会、投资国别说明会补贴的,还应提供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业务部门同意举办或委托举办组织活动的文件。

第七条 扶持资金的申报程序

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财政、外经贸部门,由省辖市财政和外经贸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规定时间前联合报送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属企业的申报材料于规定时间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

第八条 扶持资金的拨付

项目上报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厅及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和金额。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执行。凡上报资料不全、复印件模糊不清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

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负责扶持资金的安排、审计监督和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各项目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应及时入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凡发生截留、挪用、侵占、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附表

江苏省纺织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单位地址

邮编


帐号

开户行


项目名称

实施时间


项 目

费用

情况


支持内容
实际发生金额(万元)
申请支持

金额(万元)
批准支持金额(万元)

1




2




3




4




5




申报材料明细:









本企业申请江苏省纺织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 万元,同时承诺按资金使用范围和有关财务规定使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外经贸部门审核意见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制表人:

联系电话





备注:企业性质请按国有、外商投资、私营、股份企业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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